條款與條件
第一條(規約之適用)
- 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透過由ShumMaKe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管理及營運之網路網站「台灣觀光旅遊」(以下簡稱「本網站」),使用台灣觀光旅遊服務(定義詳見下條,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於用戶所進行的一切行為,用戶應於同意本條款後使用本服務。
- 若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載之各項注意事項等(以下統稱「各項注意事項等」),則該等注意事項等應分別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 本公司將視用戶使用本服務為已同意本條款。
第2條(本服務之定義及契約之成立)
- 本服務係指讓使用者得以透過網際網路,自行預約刊登業者(定義詳見下節)預先登錄之體驗型活動服務及其附帶服務之服務。
- 本網站所刊載之業者(以下簡稱「刊載業者」)係自行承擔責任提供體驗型活動服務及相關附帶服務(以下簡稱「業者提供之服務」),本公司對業者提供之服務概不介入。
- 使用者可透過在本網站上輸入本公司指定的必要資訊,預訂業者提供的服務。
此外,於通知使用者已接受其預約申請之時,即視為業者與使用者之間已成立業者提供服務之使用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契約」)。 - 在前款所述情況下,本公司將為證明預約申請,向用戶預先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載有「預約編號」的「預約確認郵件」。此外,「預約確認郵件」並不構成使用契約成立之證明,使用契約應依照前款各款之規定成立。
- 若依據本條規定,刊登業者與使用者之間成立使用契約,則視為使用者已同意自行承擔該刊登業者另行規定的取消費用等義務。
第三條(本服務之使用費計算方式)
- 使用者茲確認,刊登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相關費用(以下簡稱「使用費」)等資訊,可能與其他媒體所提供之資訊有所不同。此外,刊登業者所提供的使用費用雖已包含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以下統稱「消費稅等」),但服務費及其他各項稅費則可能包含在內,也可能未包含在內。
- 使用者同意刊登業者所提供的使用費率可能有所變更。變更後之費率僅適用於變更後提出預約申請的使用者,至於變更前已提出預約申請的使用者,則仍適用變更前之使用費率。
- 即使在用戶提交預約申請後使用費用有所變更,且用戶隨後變更了預約內容,該用戶仍將適用變更前的使用費用。
第四條(預約取消之成立及禁止未經通知之取消)
- 使用者若欲取消業者所提供服務的預約,應透過本服務寄送的「預約完成郵件」確認預約內容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類似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等)聯繫本公司,並辦理取消手續。此外,若預約用戶欲於「預約完成郵件」所載之「可取消・變更時段」過後取消預約,務必直接致電本公司,並迅速辦理取消手續。
- 若使用者欲取消預約,則以下列所定之時間點為準,視為取消成立。
- 若聯絡本公司並取消預約:自本公司通知使用者已同意取消預約之時起
- 若採用其他方式:本公司依照規定方式發出預約取消完成通知之時
- 若用戶發現無法於業者所提供服務之預定使用日使用該服務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照指示辦理。此外,若用戶負有支付取消費用的義務,應依照本服務規定之取消費用,於指定之方式及期限內完成支付。
- 本公司及刊登業者有權將以下情況視為「未通知取消」:若使用者於預定使用業者所提供服務之當日,未事先聯繫即未現身且未使用該刊登業者的服務;並有權對該使用者採取包括本服務在內,與本網站相關之所有服務的停用或其他必要措施(包含法律措施)。此外,用戶必須依照該合作商家規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其所訂定的取消費用。
- 即使使用者不希望取消預約,若本公司認定使用者使用業者所提供服務之預約內容可能違反法令等規定,或可合理判斷為不當,本公司有權取消該預約。
第五條(使用者應遵守之事項)
- 使用者不得在未經本公司及刊登業者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透過使用本網站所取得之資訊,為私人用途以外之目的進行複製或傳輸;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資訊提供予第三方使用。
- 使用者應自行承擔責任,直接與刊登業者履行契約,並就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相關之詢問、要求等事項,應直接向該刊登業者提出。
- 除前兩項規定外,使用者應充分理解並遵守刊登業者另行訂定的條件、規則等。
-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冒充第三方發送或發布資訊的行為
- 以本公司未核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傳送或上傳有害電腦程式等之行為,以及傳送垃圾郵件、連鎖信、垃圾郵件等之行為
- 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任何誹謗、中傷或損害本公司、刊登業者及第三方名譽的行為
- 向他人公開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文件及圖形等之行為
- 針對業者所提供服務的使用者或用戶個人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號碼等資訊,無論是否出於故意,凡註冊虛假或不完整資訊之行為
- 未支付刊登業者所收取之預付款、取消費用或使用費(不論理由為何)
- 對刊登業者施加暴力等行為,或對刊登業者、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困擾的行為
- 在同一日程內預約多家刊登業者等,經認定無法使用業者所提供服務的預約行為
- 被認定為轉售予他人或以商業目的為之的預約行為
- 其他違反或可能違反法令之行為
- 若因用戶從事前項各款所述之行為,致使本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損害,用戶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確保不會對本公司及第三方造成損害。
- 根據第6條之規定,若本公司取消與業者提供之服務相關的預約,使用者應向該刊登業者支付相關取消費用。
- 若使用者對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有任何不滿,應當場向該刊登業者提出申訴。
- 若使用者為未成年人,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方可進行預約。若謊稱已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謊稱已成年,則該行為不得撤銷。
第六條(用戶違反遵守事項)
- 若使用者違反前條之遵守事項,或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宜本服務營運之情況時,本公司保留要求停止該行為、解除該用戶與該刊登業者之使用契約,或刪除刊登資訊之權利;同時,本公司得對該用戶採取包括本服務在內、與本網站相關之所有服務之使用停止,或請求損害賠償等必要措施(包含法律措施)。
- 若本公司推測用戶違反前條之遵守事項,或基於本服務之營運,經合理判斷認為有其他不當情形時,本公司得就該行為之詳情向用戶進行確認。
第七條(發表評論)
- 使用者得於本公司於本網站內設置的評論投稿服務中進行發文。
- 本公司將對已發布的評論內容進行確認與審查,並可能將其公開給其他使用者。
- 所發布的評論之權利歸本公司所有,並得於本網站及其他網站上使用。
第八條(著作權)
- 使用者不得在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本網站所提供之所有內容,用於超出《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個人私用範圍之外之用途。
- 若因違反本條規定而發生爭議,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並承擔責任解決該爭議,且不得對本公司及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害。
第九條(本網站刊載事業者的增減)
- 本網站所刊載的方案或業者,可能因本公司或刊載業者的因素,在未事先通知用戶的情況下進行變更(包括新增及終止參與,以下同),用戶應預先同意此項規定。
- 依據前項規定,若於刊登業者變更之時,用戶與該刊登業者之間已成立使用契約,則該契約應繼續有效,且刊登業者的變更不應對該使用契約產生任何影響。
第10條(本網站及本服務之暫時停止)
若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公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況下,暫時停止本網站及本服務的運作。
- 若需對本網站進行維護或變更規格時
- 若發生或可能發生天災、地變或其他緊急狀況,致使本網站及本服務無法繼續營運時
- 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判斷有必要暫時停止本網站及本服務之營運時
第11條(關於用戶資訊之處理)
- 本公司將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用於本公司業務的行銷、寄送服務廣告的直郵信件,以及發生事故時的緊急聯絡;用戶應事先同意此項用途。
- 本公司為編製統計資料,以提升各位使用者瀏覽本網站的便利性,可能會蒐集存取紀錄(以下稱「使用者資訊」)。除法律要求外,本公司不會向第三方公開使用者資訊。
第12條(本公司的免責事項)
- 本公司無義務調查刊登業者的營業狀況等。
- 本公司對於業者提供的服務等不作任何保證。此外,關於刊登業者等之資訊,係由該刊登業者提交後於本網站登錄,本公司亦不保證該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實用性等。倘若因商家提供的服務等,導致用戶與刊登商家之間發生任何糾紛,除該糾紛係因本公司應負之事由所致外,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因自然災害、線路擁塞、設備故障或為維護而暫停服務、刊登業者終止參與等原因所導致之資訊遺失、延遲、誤送,或因第三方篡改或洩漏資訊等所導致之損害,除因本公司應負責任之事由所致外,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除前幾項規定外,針對因本服務而產生之用戶與刊登業者間的一切爭議,除非該爭議係因本公司應負之責任所致,否則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本公司可能會在本網站上設置連結至其他公司營運之旅遊預訂網站等內容。本公司不保證該連結所指向網站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對於該連結所指向網站之服務提供、契約、糾紛等事宜,本公司概不負責。
- 即使根據前幾項規定本公司須承擔責任,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直接且通常的損害。
第13條(規約之變更)
- 本公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況下,對本條款及各項注意事項等進行變更(包括增刪,下同)。請務必於每次使用本服務時,確認本條款及各項注意事項等。
- 若用戶於本條款及各項注意事項等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將視為用戶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及各項注意事項等。
第14條(禁止轉讓權利與義務)
- 除非經本公司事先同意,否則使用者不得將其作為本服務使用者的身分,以及基於該身分所衍生的權利與義務,轉讓予第三方或作為擔保。
- 若使用者違反前項規定,本公司保留取消該使用者與該刊登業者之間之使用契約,或刪除刊登資訊的權利;同時,本公司得採取包括中止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在內、與本網站相關之所有服務,或請求損害賠償等必要措施(包含法律措施)。
第15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條款適用日本法律,凡因本條款所生之任何爭議,均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16條(關於排除反社會勢力)
使用者不得屬於反社會勢力(包括黑社會組織、黑社會成員、自脫離黑社會組織之日起未滿5年者、黑社會準構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等、標榜社會運動之流氓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團等,以及其他與此類人士相當者)之成員,且承諾今後亦不會從事暴力行為、詐欺、脅迫、妨害業務等違法行為。若違反上述聲明,本公司有權取消該用戶與該刊登業者之使用契約,或對該用戶採取包括本服務在內、與本網站相關之所有服務停止使用、剝奪會員資格、解除本服務附帶之各項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等必要措施(包含法律措施)。
附則
本條款將自2016年11月15日起生效。
修訂 2025年8月1日









